集体所有制企业招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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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1983年2月25日发布)

为了改革招工办法,更好地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建设一支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现代文化和现代生产技能的工人阶级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生产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和各部门、各S、S、自治区下达的劳动计划之内(包括自然减员缺额的补充),招收新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时,都要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招收新工人,应当从技工XX、职业XX毕业生和经过培训的城镇待业青年以及城镇其他待业人员中招收,确实需要从农村招收的,必须报经S、S、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招收新工人,应在当地劳动部门确定的范围内公开招收,除中央、国务院有规定的以外,不得“内招”本单位职工子女。

招收新工人的条件,应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龄适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未婚青年;准备培训作专业技术工人的,一般应具有gz毕业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二十二周岁,直接招收技术工人的年龄、婚否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招收繁重体力劳动和服务性工种工人的文化程度、年龄、婚否等条件,也可以适当放宽。

招工的男女比例,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劳动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凡是适合女青年做的工作,应该尽可能招收女青年。

招收新工人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不同工种、专业的要求有所侧重,技术工种,除文化考核外,还要进行专业技艺考核,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除文化考核外,还要侧重考核体质条件,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须由招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体格检查,由当地劳动部门或招工单位指定的X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标准,一般可参照技工XX招生的标准执行。

各地的招工考核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招工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招工单位负责,必要时还可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临时招工机构负责。

各单位在招工之前,应拟定招工简章,明确招收的工种或专业、招工名额、男女比例、招工对象及条件、招工的地区范围、报考时间及地点、试用期或合同期限、录用后的权利、义务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招工简章,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布。

经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新工人,应报经X以上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由招工单位按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本人考核成绩和报考志愿分配工作,并先行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试用期满后再正式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合同,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辞退,发现弄虚作假的,应立即予以辞退,被辞退的人员,原所在地应准予落户。

招工考核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招工的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适当的报名费,不足部分由招工单位负担。

招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和法规,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发现在招工中弄虚作假、违反政策的,要严肃处理。

过去有关招工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的,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各S、S、自治区可按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城镇区、X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工人时,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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