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禁止狗入公共场所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给出了答案: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2.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XX、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3.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养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5.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6.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随着动物饲养的增多,因饲养动物引发的侵权法律问题也不断增多,如农村中牛马牲畜或城S中猫狗宠物伤人事件。生活中,当饲养的动物导致他人损害时,很多饲养人和管理人都会不屑地说:“不就抓了一下,咬了一口吗?”这样的行为很不妥当。在不同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此次《民法典》保留了《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主要规定,也对其部分内容作出了重要调整,体现了维护和平衡相关主体利益的立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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