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及燃放活动均受本条例约束。
本条例所指烟花爆竹包括成品与原材料,如烟花爆竹制品、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第三条 国家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或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管理;质检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测与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安全生产管理局、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联合执法,查处违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非法燃放行为。
第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及焰火晚会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负有首要责任。
修订后文本(建议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
新规解读: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民众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及燃放等活动均受此规定约束。
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和原料,例如烟花爆竹制品、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第三条 国家执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及燃放许可证制度。
未获许可者,严禁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或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相关部门,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质检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局需协同执法,处理违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非法燃放行为。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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